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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前條所列各單位七職等以上稅務人員,但主計、人事人員除外。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
本辦法適用之單位為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省(市)財政廳(局)之稅務單位與各縣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