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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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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由國防部部長為召集人,委員十一人,由國防部副部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行政院副秘書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第 2 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