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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戰時軍律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