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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協助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事項(以下簡稱列管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或協請相關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支援辦理。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合格廠商之申請,指派或協請相關機關支援適當之人力、裝備進駐,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前項申請、合格廠商應支付之費用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