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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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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第 3 條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辦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者,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8 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
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