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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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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5 條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下: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