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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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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本院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院之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二、本院之院長、副院長與所屬之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33-1 條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