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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二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但國防醫學院正期班軍費生畢業人員,應以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與訓練費用及其合計金額,按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以年為倍數單位計算之總金額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前項之軍官、士官為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入學,其賠償金之計算方式,於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指未服滿下列規定之服現役期間:
一、各軍事校院班隊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最少年限。
二、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
三、其他性質相當於招生簡章之招生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應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人員,同時有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依比率計算賠償金額後,合併賠償。
第一項及前項比率之計算基準,以月為單位,未滿整月者,不列計應賠償範圍。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內、外大專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實際進修期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人員除奉准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延長服現役期間外,其延長服現役期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退撫新制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