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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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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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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組織法
EN
第 3 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