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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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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
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
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6 條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