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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其原則如下:
一、尊重友邦或友好國家對其發展策略之主導權。
二、審視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發展策略,並採用其分配受援資源之相關機制。
三、建立與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他與發展策略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合作協調關係。
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成果導向之發展策略。
五、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達成對發展策略執行成效互相負責之共識。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