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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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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EN
第 3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以基於人道救助、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目的,並以得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或協助外交鞏固邦誼者為優先。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