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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國際合作發展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