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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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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本法第九條所稱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9 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