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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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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3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指下列之研究:
一、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研究內容。
二、研究檢體之採集、研究資料之搜集及分析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研究結果之解釋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第 15 條
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
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