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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代表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申請智慧創作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成員,並由該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選派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