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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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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之功能與外觀檢測,與實施氣密、漏液測試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