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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