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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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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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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格式如附表一,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名稱、地址、核准字號。
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名稱、地址。
三、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證書字號。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單號碼。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第 2 條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及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填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