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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
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研究發展及安全宣導等相關事宜。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四、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五、各項儀器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認可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公益法人、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主管一人及專責檢驗人員五人以上之專責認可部門。
三、代表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等行業。
四、具備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試驗項目相關儀器設備。
前項第二款專責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之工程、材料等相關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容器檢驗實務經驗。
第一項第二款專責檢驗人員,至少應有二人具有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師(員)證書。
二、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驗員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