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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連署人名單。
二、徵求連署之期間。
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
四、法定連署人數。
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及連署保證金,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一、申請書一份。
二、連署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三、每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二項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