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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原戶籍地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戶政事務所劃分為二所以上,致變更其管轄戶政事務所者,收件之戶政事務所應代為移轉。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