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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EN
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一、年齡在八十歲以上。
二、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三、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四、逾期係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五、逾期係因身心障礙而無法獨自出國,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並經合格專業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六、逾期係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機、船班,並提出證明文件。
行為人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以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六個月內者為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前三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前項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