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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成績優良,指請獎年資之考績(成)二分之一以上考列甲等,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十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處分。
三、最近三年考績(成)曾列丙等以下。
四、最近三年曾有曠職紀錄。
五、最近三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前項第五款所定記一大過以上懲處,其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

警察獎章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頒給警察獎章:
一、辦理警政工作,於警察之建置、制度改進及教育,有特殊成績。
二、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貢獻。
三、防範制止暴動或其他重大事變。
四、舉發或緝獲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五、緝獲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影響治安重大或特殊之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
八、查禁違禁品,有重大成績。
九、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
十、盡瘁職務,足資矜式。
十一、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成績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