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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