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 3 條
董事、監事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第 16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 17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9 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