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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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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第 3 條
主辦機關依申請或政策需求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進行政策公告。
前項政策公告辦理之時機如下:
一、由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納入政策需求考量後辦理。
二、由主辦機關依政策需求辦理。
第一項政策公告應載明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61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得視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閱,或辦理說明會,並參酌民間投資人建議事項,訂定招商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招商文件應於首次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辦理公開閱覽:
一、重大公共建設。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三、依本法第九條之一有償取得公共服務。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
前項公開閱覽,主辦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