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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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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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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 3 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時,得視需要提供實地環境調查研判資料,並請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一併送中央主管機關:
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目的、性質、規劃構想與圖說、用水來源與排水位置圖及相關簡要內容。
三、土地使用現況、基地所在水系及集水區範圍。
四、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審核或興辦水利事業計畫。
四、審核或興辦水土保持計畫。
五、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
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