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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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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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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更新團體。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依法成立
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為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三款補助對象得自行提案或接受專業團隊建議提案申請補助,獲准
補助後,得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及擬訂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或公開評選專業團隊協助住戶設立更新團體後,改由該更新團體與
原委託專業團隊續約辦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15 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處理。
都更評選申訴會由各級主管機關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並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其組成、人數、任期、酬勞、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