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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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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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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第 3 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
二、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