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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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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 3 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35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41 條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