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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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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訓練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技術訓練,並經測驗合格,領有訓練合格證書。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第 21 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