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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下列機關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徵規費:
一、內政部或其所屬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二、內政部營建署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資料。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所屬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
四、交通部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
五、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建物及區塊圖數值資料檔、第五款地籍圖檔。
六、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七、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五款地籍圖檔、數值地籍測量原始成果檔、地段外圍圖檔及第六款資料。
八、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免徵之適用。
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免徵規費。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
本標準所定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
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
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
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