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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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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