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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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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原告等申請組設臺灣省家畜運銷合作社,經被告官署審核,認為其擬議中 之業務計劃,與臺灣省各級農會經辦之家畜運銷業務性質相同,飼養家畜 者均可參加農會運銷,不得另設同一業務性質之合作社,通知原告未准設 立。按之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