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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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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第 3 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 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 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 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