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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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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
第 2 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
前項所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