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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