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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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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應定期調查及評估老人需求、社會經濟狀況及其發展趨勢,訂定近程、中程、遠程計畫,據以執行。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8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