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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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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培植外,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1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