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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直系血親並不以與現役軍人共同生 活為要件,而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辨法第二條規定之優待付 費,又以軍眷住宅為其對象,而不以軍眷個人為限。良以自來水收費以戶 為單位,同一戶內有軍眷與非軍眷時,各人用水量若干既無法分別計算, 自來水廠自亦無從分別收費。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直系血親關係者,為軍人 家屬優待範圍之一,其軍眷住宅自用水費,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自 得申請減費優待,並不以軍人及其家屬共同生活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