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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依前條第一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正本之一:
一、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行為之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
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
戶政事務所依下列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
一、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查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依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查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十八歲以上之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三、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當事人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需要申請查證親屬關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查證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