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依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不適用本條例者,係指私人建立並
管理之寺廟而言。原告所提管業證據,僅足證明德外關帝廟為七段人民管
理,究不能證明有建立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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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稱由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雖不限於私人
之為一人,要必自始以自己所有之意思建立寺廟並管理之,而非以捐助為
目的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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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寺廟財產除可以證明係一家或一姓建立之私廟外凡由施主捐助者純為宗教
公產其所有權不屬於原施主或其後人亦不屬於住持而專屬於該寺廟但欲變
更捐施之目的對於該項財產而為如何處分時則非經該管官署核准並得原施
主或其後人之同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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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寺廟財產惟住持依法有管理權但亦不得任意處分若非住持而處分寺產者更
不得認為有效至於捐助行為自應以捐助人對於標的物有無權利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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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由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依法固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若非私人建立並管理
之寺廟而又不合於同條例第三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情形則應適用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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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依監督寺廟條例地方官署對於寺廟財產之監督權不適用於由私人建立並管
理之寺廟其因此種寺廟財產發生私權關係之爭執者自應歸普通司法機關予
以受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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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私人捐建之庵產其管理權究應誰屬須先行審究其庵是否荒廢以為斷所謂荒
廢者自係指經久無人管理者而言
寺廟登記條例原為辦理寺廟人口不動產法物之登記而設至住持資格之取得
與否要不以登記為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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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惟有私人建立並管理之寺廟,始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規定。否則私人縱
有捐助寺廟財產情事,亦無由該施主及其子孫主張監督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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