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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中,足以使閱者經由該項資料知悉其人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以下合稱少年事件)少年之紀錄、電磁紀錄、卷宗、有關資料及其備份檔案。
二、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指業經塗銷之前款少年前案資料。
三、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指持有或保存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少年前案資料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處所。
四、塗銷:指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本法所稱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係指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依其業務就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但不含保存機關、機構及團體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該事件或案件所編纂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