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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院擬定審理計畫之目的,係為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發現真實之基本原則,體現憲法第十六條所定公平審判原則、憲法第八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及確保國家刑罰權適正行使之價值,並落實本法第一條所定國民參與審判之理念。
審理計畫之製作,應注意能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得依已排定之計畫,集中、順暢且有效率進行案件之審理,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之內容,得以實質參與評議討論,並避免造成其過重負擔。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