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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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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EN
第 3 條
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1.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受罪刑宣告之人,在減刑前已經執行完畢者,是否尚應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赦免法雖無明文,然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 四條規定,係以未經判決確定者,或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 畢者,為減刑之範圍。是其在該條例施行前,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者,自不 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