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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EN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運送走私物品罪,並不以運送他人所有或持 有之走私物品為限,即為自己運送者,亦包括在內,故不論運送人係為他 人運送或為自己運送,均應成立運送走私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