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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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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3 條
非屬前條之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
第 2 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