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 3 條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
第 2 條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