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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