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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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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3 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所列傳送方式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係指送方以下列各款所列方式,將當事人或代理人書狀、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傳輸,受方可於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二、電信傳真。
三、電子郵遞設備。